扬州市水洗河沙检测 混凝土用河沙检测 建筑用河砂检测

2023-09-14 浏览次数:18

建筑用砂指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建筑砂浆用砂,按产源分为**砂、人工砂、混合砂。**砂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、公称粒径小于5.00mm的岩石颗粒,**砂包括河砂、山砂、海砂;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、机械破碎、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.00mm的岩石颗粒;混合砂指由**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。

依据标准

1.《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(G203-2011)

2.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2011年版)(G204-2002)

3.《普通混凝土用砂、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》(JGJ52-2006)

4.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》(JGJ55-2011)

5.《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》(JGJ/T98-2010)

检验内容 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、含泥量、泥块含量检验;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,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;对于海砂,还应检验贝壳含量;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,还应检验石粉含量;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,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;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,应进行碱活性检验;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,应予检验。

取样要求 取样批量 (1)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。采用大型工具(如火车、货船或汽车)运输的,应以400m3600t为一验收批;采用小型工具(如拖拉机等)运输的,应以200m3300t为一验收批。不足上述量者,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。

(2)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、进料量又较大时,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。 (3)砂的数量验收,可按重量计算,也可按体积计算。测定重量,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;测定体积,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。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,可按量方确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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